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69號上 訴 人 南亞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97年重訴字第269 號返還溢付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323,0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0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