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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72號原 告 乙○○

號訴訟代理人 巫聰穎被 告 虹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廖正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所生之第一審、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又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亦有規定,上開法律已於民國97年7 月1 日施行,是有關智慧財產之民事事件,自應由該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權利金事件,原告係依據兩造間所訂之電子針炙按摩器軟體開發使用權合約書,而依約定內容所示,係原告就其所有之電腦軟體著作權授權被告使用所生之權利金爭執,有上開合約書及兩造到場陳明在案,是本件為有關著作權法所生之民事訴訟事件,依上開法律規定,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乃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進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裁判日期:2009-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