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98號原 告 寶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丁○○律師被 告 夆展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98號原 告 寶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丁○○律師被 告 夆展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