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7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魏錦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古秋梅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定金等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