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仲執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仲執字第2號聲 請 人 億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聲請人與相對人桃園縣政府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查本件應徵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000 元(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扣除聲請人前繳1,000 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聲請人應提出仲裁判斷書、證明書正本、仲裁判斷書送達相對人之證明及送請仲裁地法院備查證明或文號。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第一項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裁判案由:商務仲裁執行
裁判日期:2009-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