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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仲執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仲執字第2號聲 請 人 億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乙○○律師相 對 人 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敏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裁判案由:商務仲裁執行
裁判日期:2009-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