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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仲認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仲認字第1號抗 告 人 程國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 丙○○相 對 人 乙00 00000

銀行)

2Y法定代理人 甲00 00000代 理 人 賴文萍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00 00000 0000 00 000000000000( 即蘇格蘭皇家銀行) 間認可仲裁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5 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98年10月14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則抗告人至遲應於98年10月26日前提起抗告,惟抗告人遲至98年11月11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裁判案由:認可仲裁
裁判日期:2009-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