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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勞訴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50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間請求給付考績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裁判案由:給付考績獎金等
裁判日期:2009-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