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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勞訴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50號原 告 甲○○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考績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裁判案由:給付考績獎金等
裁判日期:2009-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