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13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甲○○為立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為立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達公司)清算人,立達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並經將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提請股東會承認後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在案,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為此聲請鈞院指定簿冊保管人等語,並提出本院准予清算申報備查函影本及願任同意書為證,並據調取本院98年度司字第98號聲報清算完結民事聲請案卷查明確實。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依首揭指定聲請人為立達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