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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司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40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甲○○為嘉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嘉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人其為嘉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仕公司)之清算人,而嘉仕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字第32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准予備查,嗣嘉仕公司於民國98年1月6日召開股東臨時會議決議選任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嘉仕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甲○○書立之同意書、公司解散清算後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各1 件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司字第32號聲報清算完結案卷查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09-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