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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司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1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祥秀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 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定有明文。又公司法第322 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而公司之清算,係指以了結已解散公司之一切法律關係,並分配其財產為目的之程序而言。準此,公司必於全體董事不能擔任或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2396號判決要旨參照)故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者,利害關係人應舉證證明:⑴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董事均不能擔任清算人、⑵章程未預先訂定清算人、⑶股東會有不能選任清算人之情事時;否則其聲請選派公司之清算人即非適法。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7年5 月25日向聲請人報運進口中國大陸製雜項貨物乙批,經查驗結果,相對人虛報貨物材質,偷漏進口稅費,依法應徵罰鍰新台幣(下同)19,480元,追徵進口稅費33,474元,逃漏營業稅罰鍰8,346 元。後經查詢相對人公司登記基本資料發現,相對人公司業經經濟部97年11月24日經授中字第0973401063號解散登記在案,而相對人公司設立登記表中之「董事、股東名單」乙欄,並無符合公司法第79條規定之法定清算人。另據鈞院97年12月11日桃院永民義科字第9712114 號函告,並無受理相對人公司清算事件。為確保國課,爰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81條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查本件相對人公司雖於民國97年11月24日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核准解散登記在案,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程序,惟相對人公司核准解散登記時之董事為乙○○,此據聲請人所附卷之相對人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自明,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乙紙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相對人公司之董事即為該公司之清算人,自無另行選派清算人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不符上開公司法第322 條第2 項之要件,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尹 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09-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