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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司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59號聲 請 人 甲○○(即特奕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特奕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334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前於民國98年3月25日向本院聲報其於98年3月10日就任為特奕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特奕展公司)之清算人,惟因相關債權處分變價不易,致無法於期間內完結清算,爰依法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98年3月10日就任特奕展公司之清算人,嗣本院以98年度司字第80號准予備查,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核閱屬實,其清算期間於98年9月10日屆滿6個月。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本件清算應准自98年9月11日起展期6個月而至99年3月10日止,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裁判日期:2009-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