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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司字第 2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67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長壽糧油行有限公司清 算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甲○○(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住台北縣三重市○○街○○巷1 之8 號4 樓)為長壽糧油行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上開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公司法第113 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長壽糧油行有限公司至民國98年

8 月13日為止,共計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新台幣192,41

3 元,茲因該公司業於97年12月30日經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0973527881號函廢止登記在案,而股東即第三人王長福(於96年4 月7 日死亡)、鍾國城(於96年7 月31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已無法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81條規定定其清算人,為合法送達稅單,爰依公司法第79條至第81條規定,聲請選任清算人等情。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盛景實業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及其章程影本各1 份、繼承系統表各1 份、欠稅總歸戶查詢表1 份為證,茲因長壽糧油行有限公司之二股東死亡後,已不能定其清算人,又長壽糧油行有限公司既已進入清算程序,應由清算人代表公司,故確有選任清算人之必要。經本院依職權向桃園律師公會、財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查詢是否有願任清算人之律師或會計師,並請該會推薦之,僅會計師公會函歷經多時仍無人表達願任之意願。本院乃審酌因聲請人請求選任清算人之目的乃為合法送達稅單及行政執行程序之進行,故認以股東王長福、鍾國城之家屬擔任長壽糧油行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無不當之處。參諸王長福股份占長壽糧油行有限公司百分之八十,且任公司負責人,其家屬應較適宜任清算人,王長福家屬中二哥及三哥均年逾70歲,依常情智力及體力均不如往昔,乃選任其弟甲○○為本件之清算人,應為適當。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0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