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61號聲 請 人 甲○○(即大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大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就任大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泰建設公司)清算人後,以3 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 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 條及公司法第327 條規定參照)。
二、依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民國98年6 月29日竹監桃字第0980017239號函覆略以:大泰建設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尚欠98年汽車燃料使用費新台幣(下同)9,810 元。又依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8年7 月16日北區國稅桃縣四字第0980016806號函覆略以:大泰建設公司清算先行核估滯欠營業稅及營業稅罰鍰合計129,112 元。是聲請人應補正業已繳納上開稅捐之完稅證明。
三、於大泰建設公司依法清償上開債務後,聲請人應具狀補正重新造具之大泰建設公司清算期間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分應將繳納積欠稅捐列明)、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產目錄、清算所得申報書、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書等表冊暨該表冊業經監察人審查通過及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彥年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