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305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廣宇紙器企業有限公司清 算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甲○○(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住台北縣土城市○○○路○○號5 樓)為廣宇紙器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上開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公司法第113 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廣宇紙器企業有限公司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茲因該公司業於98年3 月20日經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098340348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而唯一股東即第三人沈進育又於97年1 月31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已無法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81條規定定其清算人,為合法送達稅單,爰依公司法第79條至第81條規定,聲請選任清算人等情。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盛景實業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及其章程影本各1 份、沈育進左明璇之戶籍資料及其繼承系統表各1 份、欠稅總歸戶查詢表1 份為證,茲因廣宇紙器企業有限公司之唯一股東沈育進死亡後,已不能定其清算人,又盛景實業有限公司既已進入清算程序,應由清算人代表公司,故確有選任清算人之必要。本院乃審酌因聲請人請求選任清算人之目的乃為合法送達稅單及行政執行程序之進行,故認以沈育進之家屬擔任廣宇紙器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無不當之處。又考諸沈育進之家屬中,其配偶許玉梨近57歲智力及體力已遜於年輕子女,沈育進子女中,以其長子甲○○時值而立之年,社會經驗應較妹妹沈美惠佳,乃選任其長子甲○○為本件之清算人,應為適當。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