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司字第 3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308號聲 請 人 樺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第322 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準此,公司必於全體董事不能擔任或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鈞普公司)之股東,因鈞普公司已歇業並遭經濟部廢止登記在案,致使聲請人投資於鈞普公司之款項新臺幣(下同)1,

200 萬元歸為泡影,目前聲請人正向國稅局聲請就該筆投資款列為聲請人公司之呆帳並予以抵扣稅額,惟鈞普公司尚未進行清算程序,故國稅局仍未能認列聲請人該筆投資損失。又因鈞普公司已歇業並廢止登記,董事會已不存在,已無董事可擔任公司之清算人,且鈞普公司之章程亦未有選任清算人之特別規定,而聲請人又是鈞普公司之股東屬於利害關係人,茲為鈞普公司之清算程序能順利進行,爰依公司法第32

2 條第2 項規定聲請為鈞普公司選派清算人,並請法院能選派鈞普公司之監察人杜慶壢擔任清算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係鈞普公司之股東,且鈞普公司已歇業並遭經濟部廢止登記在案,及鈞普公司之章程亦未有選任清算人之特別規定等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鈞普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資料各1 份為證,堪信為真正。惟鈞普公司之全體董事究竟有何不能擔任清算人之情事,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相關之證據資料以釋明之,僅謂董事會已不存在,已無董事可擔任公司之清算人云云,尚非可採。是核諸首揭說明,本件自應以鈞普公司之全體董事為該公司之清算人,自無另行選派清算人之必要。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不符公司法第32

2 條第2 項之要件,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09-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