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332號聲 請 人 甲○○(即上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 理 人 建昇財稅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楊佳蓉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德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上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334 條規定,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又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係明定清算人於執行清算職務時,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如無法於6 個月完結清算者,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惟未明文禁止清算人自清算開始6 個月內無完結清算者,於6 個月後即不得向法院聲請展期,是法院對於逾期聲請展期清算者,自得依職權審查是否准許展期。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德公司)前經鈞院以98年度司字第105 號裁定准許清算期間自民國98年
4 月30日起展延至同年10月30日,惟於清算過程中,因上德公司請求典陞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典陞公司)損害賠償事件,目前仍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致上德公司仍無法於上開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再將清算期間延展
6 個月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上德公司展期清算事件,經本院以98年度司字第105 號裁定准許清算期間自98年4 月30日起展延至同年10月30日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開卷宗確認無訛,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至遲應於98年10月30日完結清算。然聲請人遲至98年11月25日始向本院聲請延展清算期間,有收文章戳蓋於民事聲請狀可稽,顯已逾期,本應按首揭規定處以罰鍰;惟查前揭規定係旨在督促清算人執行職務,以儘速完結清算事務,保障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權益,而聲請人係因上德公司請求典陞公司損害賠償事件目前仍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致其無法於上開期間內完結清算,有聲請人提出之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357 號損害賠償事件98年9 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稽,足見上德公司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尚非可歸責於聲請人,爰認暫不予處罰鍰為適當,並准許本件清算自98年10月31日起展延至99年4 月30日止,惟如再有逾期或未及時聲請展期,本院將依上揭規定處以罰鍰。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