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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司字第 3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347號聲 請 人 甲○○(即中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中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中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中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34 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8年05月27日就任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98年度司字第169 號函核准備查在案,茲因營利事業所得稅尚在稽徵機關審核中,故無法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茲因清算期限已將屆至,爰依法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審酌本件聲請人前開聲請原因,與法尚無不合,依首揭法律規定,准本件清算程序自98年11月27日起展延6 個月至99年05月26日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裁判日期:200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