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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司字第 3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348號聲 請 人 甲○○○(即昱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開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昱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34 條,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上揭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昱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昱翰公司)之清算人,業經呈報鈞院准予備查在案,茲因昱翰公司於民國98年6 月10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承認公司法第331 條第1 項之所定之表冊及剩餘款退回分配表後,分別於同年6月、8 月向56名股東以一般信函、存證信函通知其等領取剩餘尾款,惟因上開56名股東未領取餘款,其中多數甚未為郵件之簽收,致清算後剩餘款項無法退還,而須辦理提存作業,而股東戶籍地遍及全省,須奔波各地方法院提存。為此,爰聲請准展期清算期間6 個月。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95年5 月15日就任昱翰公司之清算人後,即於95年5 月20日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嗣聲請人多次聲請展延清算期間,分別經本院以95年度司字第220 號、96年度司字第105 號、96年度司字第25 6號、97年度司字第104 號、97年度司字第257 號及98年度司字第154 號准予展延清算期間各6 個月而至98年11月14日止。

聲請人因故無法於所定清算展期內完成清算而再聲請展期清算,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自應准許,故本件清算應准自98年11月15日起展期六個月至99年5 月14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裁判日期:200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