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349號聲 請 人 甲○○(即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 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94年度司字第143 號准予備查在案。因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與國稅局間仍有諸多債權債務未釐清,且與他人尚有訴訟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短期內難完成清算事務。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展期清算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民國94年8 月1 日就任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94年度司字第143 號函准予備查,嗣經本院先後以95年度司字第13號、95年度司字第106號、95年度司字第242 號、96年度司字第72號、96年度司字第133 號、96年司字第286 號、97年司字第123 號、97年度司字第296 號、98年度司字第126 號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各六個月而至99年1 月31日止。聲請人因無法於所定清算展期內完成清算而再聲請展期清算,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自應准許,故本件清算應准自99年2 月1 日起展期六個月至99年7 月31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