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51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富元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劉育志律師(住桃園縣中壢市○○路○○號4 樓)為富元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富元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
32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富元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元公司)截至民國98年2 月23日止,滯欠營業稅新台幣(下同)7,
368 元及營利事業所得稅73,609元。經查富元公司業經經濟部96年12月20日經授中字第0963537400號函廢止公司登記在案,另依據經濟部94年10月6 日經授中字第09432919992 號函,富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任期已於87年2 月5 日屆滿,應於94年11月5 日前辦理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惟富元公司逾期未辦理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依公司法第195 條第
2 項規定,原董事、監察人自94年11月6 日起當然解任,故富元公司已無法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規定定其清算人,為合法送達稅單,爰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2 項規定,聲請選任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富元公司業經經濟部於96年12月20日經授中字第0963537400號函命令廢止,有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在卷可稽。又富元公司之所有董事、監察人任期於87年2 月5 日屆滿,應於94年11月5 日前辦理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而逾期迄未改選,故所有董事、監察人於94年11月6 日當然解任;且富元公司負責人張 鑑因涉賭案,前業經經濟部92年3 月27日經商字第09202054950 號函廢止董事長登記等情,除有經濟部94年10月6 日經授中字第09432919992 號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 份在卷可參外,並據本院依職權函詢經濟部,經經濟部函覆稱富元公司因董監事任期屆滿,逾期未辦理董監事變更登記,故董事林志寰、張林秀蓮、梁家珍、宋隆虎、邱志柔、林長安、魏彩華;監察人:林義雄、蔡惠芬等人職務業於94年11月6 日當然解任等語,有經濟部以98年3 月20日經授中字第09831926490 號函在卷足憑,是富元公司已無法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規定定其清算人。嗣經本院函詢桃園律師公會,由其推薦具有法律專長之劉育志律師(住桃園縣中壢市○○路○○號4 樓)為富元公司之清算人。本院審酌劉育志律師既具有法律專長,選派其擔任相對人清算人應為妥適,爰依法選派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尹 良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