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68號聲 請 人 甲○○即英屬開曼群島商百樂集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英屬開曼群島商百樂集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英屬開曼群島商百樂集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英商百樂集公司)之清算人,於民國97年9 月17日就任,並經本院98年1 月8 日桃院永民信98年度司字第3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因英商百樂集公司帳務繁瑣,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爰依法聲請准予延長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97年9 月17日就任英商百樂集公司清算人,嗣經本院98年1 月8 日桃院永民信98年度司字第3 號函准予備查,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又本件聲請,經核與法並無不合,爰准其清算程序自98年3 月18日起展延6 個月至98年9 月17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