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838號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非訟代理人 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聲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聲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變更事項卡,並表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