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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司促字第 145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4543號債 權 人 永城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即永慶不動產八德

大湳加盟店)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足以表明「永城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即為「永慶不動產八德大湳加盟店」之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表或商業登記資料。

二、本件對債務人乙○○是否請求?如欲請求,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款規定,表明正確之「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應表明對乙○○請求之金額,如請求利息,請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得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及利率(如無約定,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

三、表明本件系爭買賣契約解除後,債務人乙○○、甲○○應負返還服務費獎金責任之約定或法律依據,並表明得自民國97年11月1 日對債務人甲○○請求利息之依據,並提出相關文件俾供審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09-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