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4039號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非訟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7 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