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2534號債 權 人 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財團法人天主教聖保祿修女會醫院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本件究係聲請再審(應向最高法院聲請)或聲請支付命令?如係聲請支付命令,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3 款規定,表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查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交付審判、聲請重新審理、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聲請再審等事件,均業經各級法院駁回確定在案,則債權人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法律上依據為何?)
三、如請求利息,請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得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唐國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