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2415號債 權 人 自立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繳納聲請程序費用、債務人戶籍謄本、表明正確請求事實與理由暨更正聲請人與管委會名稱,該裁定已於98年10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