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2689號債 權 人 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乙○○並非系爭合會之會首或會員,請表明債權人得對其請求給付合會金之依據?如無請求之法律上依據,應速具狀更正刪除原列債務人乙○○,僅列丙○○○為本件債務人。
二、系爭互助會簿記載之會首為「玉君」,請釋明其與債務人丙○○○是否為同一人(是否為其別名或偏名)?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