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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司促字第 79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981號債 權 人 安居公教住宅乙基地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玉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09-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