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981號債 權 人 安居公教住宅乙基地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玉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卓清和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