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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司催字第 3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337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民事公示催告聲請狀上之聲請人姓名與「具狀人

」及「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通知人名稱不符,請具狀更正聲請人之姓名。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09-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