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337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民事公示催告聲請狀上之聲請人姓名與「具狀人 」及「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通知人名稱不符,請具狀更正聲請人之姓名。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祖明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