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6號聲 請 人 欣寶科技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楊美雪 號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更正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卓清和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