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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司催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6號聲 請 人 欣寶科技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楊美雪

號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更正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09-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