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534號聲 請 人 呂國禎
2衖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 項規定,表明正確之聲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本件聲請狀聲請事項請求拍賣動產(質物),原因事實及附表卻表明擔保物為土地(不動產),顯然不符,請表明本件究係請求拍賣動產(質物)或不動產(土地)?如係請求拍賣不動產,應表明正確之聲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如該不動產係於何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若干?又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金額若干?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等)。
二、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三、本件請求拍賣之正確不動產標示「附表」(應與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相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