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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司拍字第 8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823號聲 請 人 丙○○○

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求准予拍賣不動產之附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09-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