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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國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國字第7號原 告 五樓音樂視聽舞場即甲○○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複 代理人 紐則慧律師被 告 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訴訟代理人 莊立群 律師

蔡惠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須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一四號都市計劃法事件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裁定在上開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因本件已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0-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