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婚字第481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甲○○訴訟代理人 魏君婷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袁興華更名為乙○.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 月4 日在本院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原告本訴聲明第4 項請求被告給付34萬5,364 元,其中基於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4萬5,364 元部分,非屬「夫妻財產之分配或分割、返還財物、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或贍養費或扶養之請求,或由訴之原因、事實所生損害賠償之請求。
」,依民事訴訟法第572 條第3 項規定,不得與離婚之訴合併提起。請原告於7 日內具狀表示意見並再確定本訴聲明,繕本請逕寄被告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