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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家救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救字第56號聲 請 人 甲○○

巷17代 理 人 周春櫻律師相 對 人 乙○○○

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認領事件(本院98年度親字第114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分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撤銷認領等事件,因無資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有該基金會專用委任狀1 件附卷可稽。本件聲請人無資力,既已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且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本件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月桂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09-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