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134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即禁治產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禁治產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處分禁治產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為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又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此民法第1101條、第113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經鈞院以97年度禁82號裁定宣告禁治產,聲請人則為相對人之配偶兼法定監護人,負責相對人之護養療治而須支出相當費用,有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必要,而相對人已無可召開親屬會議之親屬,無從得親屬會議允許處分相對人之財產,爰依民法第1132條第2 項之規定,就上開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聲請准予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前經本院以97年度禁字第82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及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法定監護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本院民事裁定影本、戶籍謄本各1 份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查核屬實。又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相對人所有之事實,亦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 紙在卷可按。另相對人在臺並無符合民法第1131條所定之法定親屬會議會員可資組成親屬會議乙節,則經聲請人於本院98年4 月9日調查時到院陳述無誤。本院審酌相對人經本院於97年度禁字第82號事件中囑託鑑定之結果,認其認知功能已嚴重受損,為慢性精神分裂症合併中重度失智之個案,無處理個人事務之能力,業經本院調卷核閱鑑定書無訛,則其現階段之生活,確實有支出醫療及照護費用之須。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處分相對人之財產,符合相對人之利益,亦有必要。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意旨,聲請人本件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昆鑫附表:
┌──┬────────────────┬─────┬─────────┬─────┐│編號│不動產坐落 │權利範圍 │ 面積 │備 註 ││ │ │ │ (平方公尺) │ │├──┼────────────────┼─────┼─────────┼─────┤│1. │桃園縣○○鄉○○段第135地號 │1/5 │92 │地目:建 │├──┼────────────────┼─────┼─────────┼─────┤│2. │同上段第766 建號(謄本登記之建物│全部 │層數:5層 │住家用鋼筋││ │門牌:幸福十五街38號5樓) │ │層次:5層 │混凝土造 ││ │ │ │總面積:78.07 │ ││ │ │ │陽台面積:10.9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