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 乙○○○代 理 人 丙○○相 對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禁治產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處分禁治產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為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又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01條、第113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經鈞院以96年度禁字第211 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法定監護人,為維持相對人之醫療、看護及家人之生計,實有處分其如附表所示財產之必要,然相對人年事已高,已無法定之親屬會議成員,故不能召開親屬會議,聲請人無從得親屬會議允許而處分相對人之財產,爰依民法第1132條第2 項之規定,就上開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聲請准予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業經宣告為禁治產人及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法定監護人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次查,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現為相對人所有之事實,亦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按,堪足認定。此外,相對人在臺並無符合民法第1131條所定之法定親屬會議會員可資組成親屬會議乙節,亦經聲請人陳述明確無訛。本院審酌相對人於過去有10餘年的氣喘病史,曾多次因此病而住院治療,自72歲起開始出現功能退化,起始之症狀為失眠,在外遊蕩及時間之定向感差,到75歲時功能又更差,對地點之定向感惡化合併社交退縮及自我照顧能力下降,兩年前曾短暫意識喪失,並因呼吸衰竭接受氣管插管治療,診斷為肺結核,住院治療一個多月後出院,於97年又因咳血住院25天,出院後功能更加退化,需依賴鼻胃管餵食,到10月才拔除,出院後完全臥床,無生活自理能力,完全靠家人照顧等情,有上開民事裁定附卷可憑,足見相對人確實有提供適當醫療及照護之需要,聲請人聲請處分相對人之財產,確實符合相對人之利益,並有處分之必要。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文松附表:
┌──┬────────────────┬─────┐│編號│不動產坐落 │權利範圍 ││ │ │ │├──┼────────────────┼─────┤│1. │桃園縣中壢市○○段第116地號 │10000 分之││ │ │85 │├──┼────────────────┼─────┤│2. │桃園縣中壢市○○段第1092建號(門│全部 ││ │牌:桃園縣中壢市○○路○○號10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