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356號聲 請 人 許華雄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規定甚明。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45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黃美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第1150條等規定,聲請本件遺產管理人酬金及聲請費用,請求裁定如聲請之事項等語,並聲明:請求裁定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林黃美之遺產管理人期間之遺產管理人報酬酌定為新台幣柒萬元整。
三、查本件聲請人雖經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45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林黃美之遺產管理人確定,此有上開民事裁定在卷可稽,惟經本院函詢本院民事執行處本件強制執行程序進度並函覆以: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37264 號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林黃美(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情形如下:目前進行定於98年7 月14日第二次拍賣程序等語,有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7 月10日桃院永97司執珩字第37264 號函在卷可考,故被繼承人之遺產非已經拍定,而可得知該不動產之現有價值,自無從依管理結果,按拍賣不動產價額之比例計算其報酬,亦難確保聲請人繼續完成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綜上所述,聲請人在其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未了前,並無所謂遺產管理報酬之酌定問題。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洽,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益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許白梅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