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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家聲字第 4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407號聲 請 人 丙○○

乙○○丁○○相 對 人 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財產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戊○○、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玖仟伍佰貳拾伍元,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信託財產等事件,經本院95年度家訴字第28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家上字第320 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22 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㈠字第8號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24 號裁定確定在案,其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外,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月桂計 算 書項 目 金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 19,810元第三審裁判費 29,715元第三審律師酬金 40,000元(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

第480號裁定)合 計 89,525元(均為聲請人預納)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9-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