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452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從母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傅順菘已死亡,聲請人希望能改從母姓「林」,爰聲請准予宣告聲請人改從母姓「林」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2 件為證。
二、按依民法第1059條第5 項規定,有:㈠、父母離婚者。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㈢、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 年者。㈣、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 年等情形之1 ,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原姓氏對該子女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依此規定,僅於符合上開之要件,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始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從父或母姓。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父傅順菘已死亡之事實,固據其提出上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然聲請人就維持原姓氏對其究有何不利情事乙節,仍須提出證據供本院審核是否與法定要件相符,經本院定期於民國98年8 月27日行訊問程序,該通知已於98年8 月17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按,惟聲請人並未到院陳明從父姓對其有何不利影響,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尚難認已該當得聲請改姓之要件,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