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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家聲字第 5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527 號聲 請 人 李文傑律師被繼承人 甲○○(亡)生前最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報酬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陸拾陸元,連同代管期間因管理需要墊付費用及本件聲請費用共新臺幣伍仟參佰貳拾壹元,合計新臺幣參萬零陸佰捌拾柒元,均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規定甚明。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亦有明文。而遺產管理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性質上係屬於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則依民法第548條第1項規定委任報酬後付之原則,在遺產管理人受委任之事務尚未處理完畢前,自不得請求報酬。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36號民事裁定指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今鈞院以桃院永97年司執蘭字第83167 號函示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已拍賣被繼承人所有土地及建物,拍定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236,600元。另被繼承人所有價值30 萬元之車輛,於被繼承人亡故後不知去向,聲請人基於遺產管理人之職責,已向桃園縣政府警察分局大林所申報遺失,故被繼承人遺產總價值計2,536,600 元。又聲請人自97年8月5日任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工作已進行部份,支付費用計5,321 元,為此聲請酌定代管被繼承人遺產之管理報酬等語,並提出土地謄本、建物謄本、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97年11月4 日竹監桃字第0970026364號函、本院98年8 月

4 日桃院永98司執蘭字第86167 號函、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98年6 月18日警分偵字第0985022236號函等影本各1 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所陳各節,業據提出前揭書證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36號卷宗查核無誤,核與所述情節相符,則聲請人請求裁定代管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報酬及代墊費用,於法並無不合。茲參酌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條第3 款之規定,認聲請人請求代管遺產之報酬,應以被繼承人甲○○遺產現值1%計算。聲請人之聲請,亦屬可採,且依法均應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月桂

裁判日期:2009-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