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557號聲 請 人 甲○○
號8樓聲 請 人 丙○○
巷5號相 對 人 乙○○○
巷5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禁治產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處分禁治產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為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又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01條、第113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經鈞院以98年度禁字第18 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而聲請人丙○○經鈞院指定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為維持相對人之醫療、看護及家人之生計,實有處分其如附表所示財產之必要,然相對人年事已高,已無法定之親屬會議成員,故不能召開親屬會議,聲請人無從得親屬會議允許而處分相對人之財產,爰依民法第1132條第2 項之規定,就上開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聲請准予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業經宣告為禁治產人及聲請人丙○○經本院指定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本院98年度禁字第18 號裁定書為證。次查,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現為相對人所有之事實,亦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按,堪足認定。此外,相對人並無符合民法第1131條所定之法定親屬會議會員可資組成親屬會議乙節,亦經聲請人陳述明確無訛。本院審酌相對人乙○○○為一重度老年失智症患者,自6 年前先生死亡後開始出現記憶力退化的現象,於96年4 月及98年1 月2 次評估,依臨床失智症評估量表為3 分為一重度老年失智現象,現今被禁治產人乙○○○呈現答非所問之虛談現象,大小便需人協助,無法理解禁治產的意義而表達自己的需求。被禁治產人乙○○○對禁治產事宜經說明仍無法理解,現階段無任何處理財務的能力。綜合資料研判,被禁治產人乙○○○目前精神狀態已達心神喪失之程度,無處理個人事務之能力,完全靠家人照顧等情,有上開民事裁定附卷可憑,足見相對人確實有提供適當醫療及照護之需要,聲請人聲請處分相對人之財產,確實符合相對人之利益,並有處分之必要。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慧伶附表:
┌──┬────────────────┬─────┐│編號│不動產坐落 │權利範圍 ││ │ │ │├──┼────────────────┼─────┤│1. │土地: │127 / ││ │桃園縣中壢市○○段第851 地號 │100000 ││ │面積:27867平方公尺 │ │├──┼────────────────┼─────┤│2. │建物門牌: │全部 ││ │桃園縣中壢市○○路第1092建號8樓 │ ││ │建號:中壢市○○段○○○○號 │ ││ │鋼筋混凝土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