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557號聲 請 人 甲○○聲 請 人 丙○○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處分禁治產人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2 關於「建物門牌:桃園縣中壢市○○路第1092建號8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縣中壢市○○路○○○○號8 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慧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