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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家聲字第 7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747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從母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來姓「張」,於98年7 月21日經法院判決恢復姓「黃」,但因兒女均已長大成人,均反對改姓「黃」,爰請求變更從母姓之姓氏「張」等語。

二、按父母離婚者,或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或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 年者,或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 年者,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第5 項定有明文。是法院由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而介入變更子女姓氏,除需符合上開各款情形之1 外,尚須具備「有事實足認原姓氏對子女有不利之影響」之要件,始得依法變更子女姓氏甚明。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其從母姓,然僅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且經查聲請人所謂之於98年7 月21日經法院判決恢復姓「黃」,實係聲請人因養母「張霞」死亡而聲請與其養母終止收養關係,經本院98年度養聲字第17號許可終止聲請人與張霞間間之收養關係,而回復其本姓,此經本院調閱該卷宗查明,非如聲請人所謂經本院裁定更改姓氏。再聲請人本件聲請,並未陳明原來之姓氏「黃」對其將有何不利之影響及其證明。其於本院訊問時亦稱:我沒結婚前姓黃,婚後八月份從我母親姓張,我改姓黃,因為我媽還在,所以我要改回姓張。姓張姓黃對我都沒不利,只是姓長輩的姓,因為我媽不能接受,我當初是誤解等語(參本院98年12月22日訊問筆錄)。

故聲請人既陳明「姓張姓黃對我都沒不利」,其遽請求將姓氏改從其母姓,亦顯然不符合前開法律規定,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06 日

書記官 楊慧伶

裁判案由:聲請從母姓
裁判日期:2010-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