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741號聲 請 人 乙○○代 理 人 甲○○關 係 人 丙○○法定代理人 葉瑞華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處分禁治產人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1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聲請人之妹葉瑞華」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聲請人之姊葉瑞華」。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一、二編號2.關於○○鎮○○○段39之 4地號土地面積「118.00」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88.00」。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