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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家聲字第 7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750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從母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乙○○(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陳」。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母即相對人甲○○、丙○○於民國91年5 月8 日離婚,相對人甲○○自聲請人有印象時起就未居住在家,且未扶養聲請人,相對人甲○○於離婚前經常動手毆打相對人丙○○,離婚後留下負債離開不知去向,聲請人需幫忙相對人甲○○還債,並經常有人上門討債,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 項第1 款、第4 款規定,聲請變更聲請人之姓氏為從母姓「陳」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陳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相對人丙○○陳稱:相對人甲○○之前是軍人,大部分時候住外頭,幾乎都沒有拿錢回家,這種情形一直持續到離婚等語。相對人經本院合法通知,未到庭或提出書狀為何陳述,堪信聲請人所陳為真正。相對人甲○○對於聲請人未盡扶養義務,疏於建立與聲請人間親情聯繫,且曾毆打聲請人母親即相對人丙○○,聲請人表明願意從母姓,足認其認同現在母系家族為其等生活領域及親族表徵,若仍強令聲請人續從父姓,無助於聲請人與相對人甲○○親情維繫,恐使母系家族親友對於聲請人融入家族產生疑惑,不利於聲請人建立對於現處家族之認同感及歸屬感,對於聲請人格發展及其家庭圓滿自有不利之影響。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改從母姓,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裁判案由:聲請從母姓
裁判日期:2010-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