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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家聲字第 8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804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從母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甲○○(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林」。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父母潘閏、潘林瓊珠均已死亡,聲請人之母年輕時感情不如意,恐獨生子有傷兒女自尊及將來前途,遭潘姓騙取入戶籍為妻,聲請人因而姓潘。潘閏因案被管訓回來,初見面即毆打聲請人成傷致無法坐躺,欺凌聲請人母親跪地求饒,又拐帶年輕女子客死他鄉,不管聲請人母子生活,死後其家族亦不認同聲請人母子,爰依法聲請變更聲請人從母姓「林」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父母潘閏、潘林瓊珠分別於民國70年8 月3 日、75年7月12日死亡,有前開戶籍謄本可按,聲請人以前揭情由聲請改從母姓,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裁判案由:聲請從母姓
裁判日期:2009-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