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家訴字第149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於民國98年8 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兩造之婚姻關係不成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妥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妥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經查原告主張兩造之婚姻關係不成立乙節,雖未經被告到庭或提出書狀爭執,惟原告戶籍上既尚存有與被告為夫妻之結婚登記,有原告之戶籍謄本1 件在卷可稽,顯見原告就兩造婚姻關係之存否即有主觀之不明確,足致原告主張兩造婚姻不成立之法律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危險,於本院認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時,並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加以除去,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自有即受本件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是原告自得提起本件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之訴。
三、原告主張其經由楊姓人蛇集團介紹,以新台幣1 萬元之代價,前往大陸福建省寧德市,於民國92年5 月26日與被告辦理假結婚,以便被告能來臺灣賺錢,嗣人蛇集團之成員亦以原告名義申請被告來台,惟於桃園機場被發現兩造是假結婚,因此被告被遣返回大陸迄今,兩造既為假結婚,雙方婚姻關係自不成立,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1 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下稱移民署)調閱被告之全部入出境資料,亦顯示:被告經原告名義申請進入臺灣,惟被告因虛偽結婚,於92年10月22日拒絕入境,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9條規定,得自出境之日起5 年至10年,不予許可其申請來臺乙節,亦有移民署98年3 月17日移署出停泰字第0980041083號函及其檢送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各1 件在卷可稽,參諸被告與原告早於92年5 月26日即登記結婚,但被告申請來臺探親原告經認定假結婚而被遣返後,迄今長達6 年多,兩造均未對移民署前開認定假結婚及遣返之處分表示不服或提出救濟,顯見原告主張兩造乃無結婚真意之假結婚乙節,應屬真實可採。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自堪信為真實。
六、按婚姻為關於身份之雙方行為,故婚姻之實質要件中最不可或缺者,當屬婚姻當事人須有結婚之合意,使結婚之意思表示無瑕疵,若當事人欠缺此結婚之合意,其婚姻縱依照法定方式舉行自亦因欠缺當事人之結婚真意而不成立甚明。則不論依大陸地區或我國法律,於此缺乏結婚意思之情形,均無成立婚姻關係之可能。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68 條第1 項所定婚姻無效之訴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不同,所謂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係主張無結婚之事實,而有婚姻之形式;至於婚姻無效之訴,則係主張有結婚之事實,而其行為無效而言。亦有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483 號判決可資參照。且依我國學者通說,對於婚姻無效之原因向採限制說,亦即不在民法規定列舉為無效原因之不適法婚姻,即屬民事訴訟法上之所謂婚姻不成立。是婚姻當事人欠缺結婚意思,既屬欠缺婚姻之實質要件,而該欠缺結婚意思之效果,民法復未將之規定為無效,則當事人欠缺結婚意思之婚姻,自屬尚不成立之婚姻。
七、經查兩造於92年5 月26日固在大陸福建省寧德市結婚,原告嗣並向我國戶政機關辦理兩造結婚之戶籍登記等情,有如前述,而大陸婚姻法乃採結婚登記制度,依大陸地區婚姻法第
8 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大陸婚姻法規定的,即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乙節,為本院職務上所已知,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 項規定,兩造就結婚方式之形式要件雖無欠缺,惟兩造結婚之目的係為使被告來臺賺錢,兩造並無結婚之真意,亦如前述,顯見兩造於大陸辦理之結婚,顯然欠缺婚姻成立所需之實質要件,參照前段說明,兩造之婚姻自因欠缺婚姻實質要件而尚未成立,惟原告卻向我國戶政機關辦理已與被告結婚之戶籍登記,足認兩造間顯無合法結婚之事實,而僅有婚姻之形式,從而原告請求確認兩造之婚姻關係不成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決正本後20日內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上訴費新台幣4,5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慧伶